•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14N/2023-03363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 文件字号:

    金市建〔2023〕15号

  • 成文日期:

    2023-01-1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16-2023-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5-08 09:23:35 来源:市建设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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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婺城区、金东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绿化活动,规范市区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行为,根据《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了《金华市区城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6日


    金华市区城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绿化活动,规范市区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行为,根据《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树木绿地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自愿为原则,通过一定程序,对公共绿化资源,以出资形式认建、认养一定数量树木、绿地的公益性行为。

    认建是指单位或个人在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内,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标准,出资建设绿地和种植树木、花草的行为。

    认养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已经栽植的树木、绿地,参照相关养护管理标准,以出资形式委托专业绿化单位进行养护的行为。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范围内认建认养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区域绿地等公共绿地及树木的行为。认建认养不得改变原有树木和绿地的性质、功能,以及养护责任主体、产权关系。

    二、认建认养组织与实施

    (一)属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事权归属负责本辖区认建认养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二)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

    1.由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与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单位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认建认养。联合认建认养须在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与绿地、树木管理责任单位签订协议。

    2.认建认养协议应当明确树木、绿地的名称、位置、数量,认建认养的形式、范围、费用、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3.认养期限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续签协议。

    4.在认建认养期内,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临时或者永久占用绿地的,所涉及的树木移植或者绿地恢复费用归树木绿地产权单位所有。属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另行合理安排认建认养树木或绿地。

    (三)认建认养资金管理

    1.认建项目所需费用,依据属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定的绿化方案和双方商定的建设标准进行测算;认养项目依据《浙江省园林绿化养护定额》进行测算。

    2.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认建认养资金。

    3.认建认养资金由属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标准负责收取,按照非税收入进行管理,及时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认建认养与冠名权确定

    (一)认建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据协议在认建认养绿地范围内设立冠名牌或标志牌,标注相关信息,由属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颁发认建、认养证书,并按规定折抵年度义务植树任务。

    (二)冠名牌由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制作、设置和维护。冠名牌应当坚持节俭、生态的原则,简要标明认建、认养单位(个人)的名称和具体项目的名称、期限,在得到属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认可后方可设置。标志牌由属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制作设置。

    (三)属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结合认建认养活动的开展情况,对积极参与认建认养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并对其单位(园区)的绿化管理工作进行免费指导培训;对积极参与认建认养活动、成效显著的个人颁发公园管理监督员聘书,并可以免费参加园林部门的绿化培训。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实施。


    金市建〔2023〕15号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范性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