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金华市建设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30—18:00(夏令);8:30—12:00、 14:00—17:30(冬令)(法定工作日);
办公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财富大厦19楼,邮编321017。
咨询电话:0579-82468189
传真号码:0579-82468134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地址:http://www.jinhua.gov.cn/col/col1229160366/index.html
二、主动公开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我局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主动公开内容
1. 机构介绍
2. 人事信息
3. 政策法规
4. 决策预公开
5. 财政信息
6. 重点领域
7. 政务动态
8. 通知公告
9. 规划总结
10. 统计数据
11. 住房保障专栏
12. 行政事项结果公开
13. 权责清单
14. 应急管理
15. 建议提案专栏
16. 其他
具体信息可参见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三)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分类,包括机构介绍、人事信息、政策法规、决策预公开、财政信息、重点领域、政务动态、通知公告、规划总结、统计数据、住房保障专栏、行政事项结果公开、权责清单、应急管理、建议提案专栏、其他16个一级类别28个二级类别。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发布机构、发文字号、文档格式、时间范围、排序方式、关键词位置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发布日期等项目内容。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四)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我局主要通过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jsj.jinhua.gov.cn)公开。另外,我局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金华建设”微信公众号及有关报纸和新媒体报道等辅助性的方式公开。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我局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金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在“中国金华”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依申请公开页面填写《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直接提交即可。
3.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寄送至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三)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登录金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精神,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公开办)举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公开办)联系电话:0579-82496019,传真号码:0579-82469841,通信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机关大院,邮政编码:321017。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