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14N/2024-02521

  • 文件名称: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修订《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 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金华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2024-08-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修订《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 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2024-08-05 15:01:08 来源:市建设局 浏览量:​
    分享:
         
  • 政策原文
  • 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我局依据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和《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修订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适用对象、申请条件、住房认定、保障类别、保障标准、保障方式、申请流程、配后管理、退出管理、附则、施行时间等部分。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四类人群

    分别为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的,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是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的在册对象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人均市区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

    2.申请人为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的,应同时满足户籍、住房、收入、财产、学历及职称等条件。其中:

    1)户籍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以家庭为单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满1年以上配偶户籍不限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非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可分摊收入但不纳入保障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或年满18周岁的孤儿,可单独申请

    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非金华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人员,市区以外户籍人员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2)住房条件:家庭人均市区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父母在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

    3收入条件: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不含当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人员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4)财产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得拥有价值15万元以上汽车或两辆以上汽车车辆价值以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家庭成员间变更转移的,按首次购买车价计算被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不作为限制条件。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高于30万元;所投资企业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的不作为限制条件。

    家庭人均货币资产高于市区人均保障面积乘以上年度金华市本级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5)学历及职称条件: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

    3.申请时已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前后存在侵占公租房行为的对象,可予以停发租赁补贴。

    (三)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类别和保障方式

    符合保障条件家庭按照收入等情况,分四档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并举;第一档、第二档保障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其他保障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实物配租原则上按以下顺序进行配租:第一档保障家庭、优抚优先对象、第二档保障家庭、第三档保障家庭、第四档保障家庭,退役军人、三孩家庭在同档保障家庭中优先。

    (四)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赁补贴标准

    保障面积标准:1人保障家庭40平方米,2人保障家庭50平方米,3人保障家庭60平方米,4人及以上保障家庭80平方米;家庭保障面积应以保障面积标准为基础,扣减经认定的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

    租赁补贴标准:第一档保障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第二档保障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第三档保障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9元/平方米;第四档保障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平方米。

    2021年5月31日后出生三孩的城镇居民家庭,不到第二档保障条件的,第二档保障标准发放

    保障对象未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行租赁市场房源或其它住房的,享受租赁补贴按上述标准上浮20%。

    (五)明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渠道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方式

    申请人可在办事窗口、浙里办、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设有办事窗口,地址为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三F17窗口,咨询电话82320116。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采用民政救助对象认定结果信息。其他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算以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出具的核对报告为依据。

    (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配后管理和退出管理

    市住保中心辅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动态监管,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整改退出保障。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金华市区,含婺城区和金义新区(金东区)范围。

    四、术语解释

    1.本实施细则中的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是指落户于市区主城区及婺城区、金东区各建制镇中心区的户籍,区域范围采用统计部门口径,并同步调整。市区范围内国有农场、林场、工矿企业职工以及户籍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小区的居民视同城镇居民。

    2. 公益类特定工种范围暂定为环卫、公交服务人员医护人员、教师,医护人员及教师是指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并实际在市区医院、学校从业的人员。

    3.申请保障对象曾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及配偶除外)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其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其本人不纳入保障人口。

    4.优抚优先对象是指依照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明确的优抚对象以及三级(含)以上残疾人、见义勇为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申请人或其配偶年满70周岁的优先对象

    5.家庭货币资产是指保障对象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及债券等。

    五、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492日施行。

    六、解读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解读人:徐震

    联系电话:0579-82064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