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7/2024-02364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金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4-06-2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金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6-27 17:21:36 来源:市建设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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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金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0日


    金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

    (试行)

    一、总则

    (一)为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机制,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评价,适用本办法。

    (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应遵循“党建引领、属地管理、多方参与、依法依约”的原则,采取综合评定的形式组织开展。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具体指导辖区内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房地产)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培训、观摩交流等工作。

    二、评价内容和方式

    (五)街道(乡镇)成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指导组,具体实施辖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级物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物业管理(房地产)行业协会专业物业管理人员参加。指导住宅小区成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小组,具体负责本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小组成员人数为5至11人的单数,一般由居(村)民委员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居(村)民委员会委员、小区党支部委员和小区业主代表(业委会委员)等担任。

    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化平台,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和物业服务企业纳入信息化平台管理。鼓励通过信息化平台进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和满意度测评,条件允许的,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分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评价和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评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评价包括综合管理、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管理、保洁服务、投诉处理、其他评价等评价指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一至四级,根据住宅小区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确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评分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街道(乡镇)每季度组织辖区开展物业服务项目评价一次,年度计算平均分(比重占60%),县级物业主管部门每年指导街道(乡镇)开展一次物业服务项目评价抽查(比重占40%),物业服务项目评价年度得分为上述两项分值之和。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评价得分为企业在该县(市、区)所有物业服务项目评价年度得分的平均分。

    (八)物业服务企业对季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街道(乡镇)提出。街道(乡镇)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依法进行核查。

    (九)街道(乡镇)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业主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

    (十)街道(乡镇)负责汇总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评价得分,将评价结果于每季度末报县级物业主管部门。

    (十一)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于第四季度指导各街道(乡镇)对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开展一次评价抽查,统计汇总物业服务项目和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评价结果。

    (十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评价得分从高到低的排名,将前10%(含)确定为五星、前10%至30%(含)确定为四星、前30%至70%(含)确定为三星,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评价建议报送至市物业主管部门。

    (十三)市物业主管部门对各县级物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评价建议进行核查确认,并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异议的,市物业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核查。

    (十四)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对在评价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评价结果运用

    (十五)市物业主管部门通报全市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结果,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公布。“信义居”智慧物业应用设置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查询系统,推送企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息。

    市物业主管部门可对评定为“四星”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优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给予通报表扬。

    (十六)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将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结果通报给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结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十七)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项目评价年度得分排名前10%(含)的住宅小区进行通报表扬。

    (十八)街道(乡镇)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在住宅小区内公示物业服务项目评价情况和问题清单,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整改完成情况在小区内公示。

    四、附则

    (十九)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