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预命名和正式命名的批准单位是什么?
答: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金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申请核准住宅区、楼宇命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受理,会同市民政局联审后批准。
二、预命名和正式命名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1.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命名或正式命名前,可提交拟定的3-10个项目名称(填报《市区住宅区、楼宇命名预审表》,附后)至市建设局,市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名称的预审查,并将预审意见反馈至开发企业;
2.对预审通过的名称,开发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正式提交预命名或正式命名申请(登录浙里办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住宅小区(楼宇)、建筑物预命名”或“住宅小区(楼宇)、建筑物命名”);预审通过名称原则上作为正式备案地名,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开发企业逾期未提交申请的项目名称,将不再对该企业保留;
3.市建设局对开发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征求市民政局意见;市民政局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市建设局在收到市民政局反馈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预命名和正式命名有什么区别?
答:预命名是指开发企业在仅持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下预先申请核准住宅区、楼宇名称;正式命名是指开发企业在持有不动产登记证、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正式申请核准住宅区、楼宇名称。建议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合同后即办理预命名手续,避免正式命名时发现名称不符合要求。
四、住宅区、楼宇名称有何规定?
答: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专名应符合: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住宅区、楼宇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专名与街路巷名称相同的,需在该街路巷上;
(三)尽量使用日常用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二级字特殊情况可用、三级字避免使用);不得随意使用汉字与数字组合且无实际含义的名称;不得使用“˙”“-”等非文字符号的名称;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专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专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专名;
(七)婺城区和金东区范围内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八)名称应避免相似(专名的重名度达到50%为相似),避免与重要道路名称同音;
(九)一般不得冠以“浙江”“浙中”“金华”“婺州”等名称,确须使用的,申请单位应提交证明建筑物规模、用途及坐落位置与所申请名称层级相匹配的认定材料;
通名应名实相符,符合住宅区、楼宇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厦、大楼、商厦:大厦是指高层或大型楼宇,一般应以写字楼、商务办公为主。其高度在15层以上或地上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达不到上述量化指标、但在当地又属突出建筑物,并具有地名意义的,可称为大楼。以商贸为主或低层为商场、高层为办公用房的高层建筑物,也可称为商厦。
(二)小区:指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区。其总建筑面积,金华市区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
(三)公寓:指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群。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四)别墅、庄园:指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高级住宅区。一般建筑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其花圃、绿化面积一般应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一般应处市郊、城郊,市区、城镇内严格控制。
(五)山庄:指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用于绿地率在45%以上的低层高级住宅区。不是依山而建的,不能称山庄。一般应处市郊、城郊,市区、城镇内严格控制。
(六)中心:指某种功能在一个区域或某一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最具规模的建筑物(群)。金华市区其占地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
(七)广场:一般指城中供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广场套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群)时须兼具2个条件:1. 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2. 具有3千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对具有功能性的广场,可冠以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娱乐广场、××假日广场等。
(八)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大型商贸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金华市区应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各县(市)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
(九)花园: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40%以上,集中休闲绿地面积不得少于2千平方米。
(十)苑、园等:达不到“花园”标准的住宅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用“苑、园、居、坊、庭、舍、庐、家、筑、院”等作通名。通名前可以添加简约、贴切的修饰词,以丰富意境,如“雅苑、佳苑、锦苑”“名园、锦园、家园”等。
(十一)楼、阁、轩:一般指地上不超过7层(含7层)的单体办公、文化、商业、住宅楼。
(十二)馆、宫:适用于以文化、教育、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
注意:由于历史原因,“里”在金华市区范围内用于命名一端封闭的小巷,不再用于住宅区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