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7/2024-02121

  • 文件名称:

    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4-05-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5-11 17:28:23 来源:市建设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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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双龙风景旅游区建设局,市质安总站:

    为进一步改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环境,防止施工扬尘、施工噪声等环境污染,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开展为期半年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施工现场环境专项治理,解决群众投诉、问题突出的施工扬尘、施工噪声信访投诉,建立健全施工扬尘、施工噪声污染管控长效机制,打造良好的施工现场环境。

    二、治理重点

    (一)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面

    1.各方主体制度建设、责任落实情况。(1)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合同文件。(2)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按规定报环境卫生部门备案。(3)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公示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等内容。

    2.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1)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工地围挡、物料(易扬尘)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裸露地面覆盖等“七个100%”扬尘防控措施。(2)施工物料。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预拌砂浆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转移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运输应按规定办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许可,不得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4)含挥发有机物(VOCS)。施工现场原则上应使用无溶剂涂料和水性涂料。(5)非道路移动机械。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租赁和使用已编码登记和安装环保标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发现有明显可视黑烟的应停止使用。(6)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有关监管部门联网。

    (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面

    1.各方主体制度建设、责任落实情况。(1)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1)噪声污染防治。按照方案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使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和工艺。(2)夜间施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夜间施工许可。(3)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

    (三)施工现场水土污染防治方面

    (1)施工项目应取得排水许可证,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管及沉淀池,施工污水应经沉淀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弃的降水井应及时回填,并应封闭井口,防止污染地下水。施工现场临时厕所的化粪池应进行防渗漏处理。(2)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置专用库房,地面应进行防渗漏处理。施工现场的危险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填埋。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5月15日前)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细化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措施。

    (二)实施阶段(5月15日至10月)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专项治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导整改,对情节严重者依法予以处罚。于每月底前报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表(见附件)。

    (三)总结阶段(11月至12月)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总结施工现场环境治理的经验、成效,并及时向我局报送,我局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本地实际,会同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

    (二)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凡在中央、省级和市级督察巡查中因施工扬尘、施工噪声污染被通报、被媒体曝光或投诉举报且情节恶劣的施工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立案处罚。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方责任主体要充分利用三级教育载体,增强建筑施工全行业环保意识。要借助宣传单、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介,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形成人人参与、社会共建的浓厚氛围。

    (四)健全长效机制。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专项治理结束后,要及时形成政策措施,进一步将施工扬尘、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持续巩固治理成果。

    联系人:吕凯,联系电话:0579-82064626。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0日


    附件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表

    单位名称:                                    填报人:                     日期:

    辖区房屋市政工程数量(个)

    占地5000平方米以上房屋市政工程数量(个)

    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主管部门联网的房屋市政工程(个)

    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房屋市政工程(个)

    监管部门检查防治情况(个次)

    责令停工整改(个次)

    罚款(起)

    罚款金额(万元)

    实施信用惩戒(起)

    占地5000平方米(含)以上

    占地5000平方米以下

    扬尘

    噪声

    扬尘

    噪声

    扬尘

    噪声

    扬尘

    噪声















    备注:(1)从5月—12月,每月26日前上报本表


    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七个100%”实施要点

    1.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封闭。主城区(含国测点位周边3公里范围内)2024年5月15日后新开工项目(以工程招标文件发布日或合同签订日为准),围挡高度不低于3米。(土地政策未处理到位情况除外);围挡表面应定期清洗,并应保持工地周围环境整洁;室外工程施工围挡必须拆除后,应增设临时围挡。

    2.出入车辆100%冲洗。过水池应设沉淀系统,每天清理一次污泥;其中工程附属施工阶段(固定式冲洗设施已拆除)出入车辆100%冲洗。所有出入口保洁到位,无泥浆残留。

    3.土方开挖湿法作业100%。土方开挖等施工作业采取湿法作业,宜随挖随运,土方开挖阶段喷淋喷雾系统应与施工作业同开同关,其余施工阶段应在每天8:00、10:00、12:00、14:00、16:00、17:00定期运行20分钟(雨天、停工期间除外,遇施工扬尘较大、空气质量较差的期间,需加大开启的频次和延长开启时间),如夜间作业应当继续开启,喷淋喷雾角度应朝向场内;风力6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

    4.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无抛洒滴漏现象,车轮无附着泥巴现象,车身要清洗到位,干净无起尘。

    5.施工现场主要道路100%硬化,应及时清洗,保持不干。未能及时硬化的加盖钢板、养护毛毯处理。

    6.易起尘物料堆放100%覆盖。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7.裸露地面100%覆盖。已办理施工许可证但3个月内不开发的裸露地面应100%覆盖、硬化或绿化。

    8.主城区(含国测点位周边3公里范围内)2024年5月15日后新开工项目(以工程招标文件发布日或合同签订日为准),一律使用镀锌板爬架网片;外架安全网干净无起尘现象,鼓励安装外架喷淋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