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7/2024-03055

  • 文件名称:

    关于提升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4-12-1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提升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4-12-16 11:37:07 来源:市建设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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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经开区建设更新部,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建设管理局,市质安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各方履责行为,保证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金华市建设工程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状况,特规定如下:

    一、强化预拌混凝土交货管理

    要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质量以施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主要评定依据”规定,强化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管理,建设、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企业等现场各相关责任方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预拌混凝土交货环节质量检验规定》要求,落实好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工作,建设单位应在现场见证取样,并签字确认。属地质安监机构应在项目主体验收时抽查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执行情况,对未具备交货检验结论的项目应将情况上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二、强化混凝土企业生产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对产品质量负责,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和相关管理性文件的要求,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实行全过程、可追溯的质量管控。

    (一)强化原材料质量管理

    1.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执行我局《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原材料信息公开试行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原材料信息在我局网站公开。

    2.突出砂子质量管理。严格控制砂中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含泥量和泥块含量不应大于3.0%和1.0%。

    (二)强化配合比管理

    除高性能、自密实等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粉煤灰的掺量应小于胶凝材料总量的15%,矿粉掺量应小于胶凝材料总量的20%;C25以上混凝土配合比配制强度标准差按6.0取值。

    2.泵送高度超过27m时,混凝土入模坍落度不应大于180mm;泵送高度小于27m时,混凝土入模坍落度不应大于150mm。

    三、强化混凝土施工过程管理

    施工单位应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和技术交底,并严格组织实施。根据当前投诉质量问题,各方应加大以下事项管控。

    1.混凝土泵送润滑用浆料严禁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浇筑(相关处置过程需留存视频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发相应的监管群)。

    2.混凝土浇筑完成后24小时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作业,且不应在楼面板上放样、吊运和堆放重物。每层完成时间不应少于6天,不宜少于7天。

    3.大体积混凝土、雨季、冬季混凝土施工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地下室结构外墙板混凝土带模板养护不应少于7天,拆模后应喷涂养护液或覆盖方式继续养护;上部结构楼面板应在混凝土初凝前采用覆膜养护,养护时间不少于24小时,后续可采用洒水形式继续养护;竖向构件应采用覆膜养护或喷涂养护液方式养护。

    四、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建设项目的检查力度,视情执行差异化监管和处罚。

    1.对在检查中发现违反上述规定一次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责令整改,并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对在同个年度各类检查中发现违反上述规定两次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列入“慎用名单”三个月。

    2.对在检查中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项目,依照《金华市施工现场“红”“黄”牌警示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发现一次给予“黄牌警示”处理;同个年度各类检查中累计发现两次的给予“红牌警示”处理。

    3.对预拌混凝土成交价低于成本价或低于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当月混凝土信息价下浮率限值(该下浮率限值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建设项目及预拌混凝土企业纳入重点监管。

    4.纳入重点监管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季度抽检为必查企业,同时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是否达标进行复核;纳入重点监管的建设项目,属地质安监机构对该项目混凝土实体强度进行现场抽查,抽检比例加倍。

    五、本通知于2024年8月15日起在金华全市范围内试行。



    附件:1.预拌混凝土交货环节质量检验规定

              2.交货检验质量指标统计表

              3.回弹检测留痕示意图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9日



    附件1       预拌混凝土交货环节质量检验规定


    一、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在建项目施工方(以下简称“需方”)承担,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供方”)、需方、在建项目建设方及监理方(以下简称“见证方”)四方共同在混凝土交货地点取样制作试块并进行28天标准养护,以该标养试块强度作为混凝土交货检验的强度质量指标。

    三、供方、需方及见证方在混凝土交货地点取样检测混凝土坍落度,以该坍落度数值作为混凝土交货检验的坍落度质量指标。

    四、交货检验取样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至交货地点时20分钟内完成,取样制作试块应在40分钟内完成。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建立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室,对交货检验试块进行标准养护。

    五、交货检验取样频率应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规定要求。

    六、供方、需方及见证方等交货检验各方依据预拌混凝土出货单、实际运输距离等信息,共同确定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从厂家入料至施工现场卸料的时间是否在90分钟之内。

    七、供方在向需方提供出厂合格证的同时,应同步提供混凝土浇捣和后期养护情况说明书。需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及供方提供的说明书各项要求,落实好现场混凝土浇捣质量和后期养护管理工作。

    八、需方在见证方签字盖章见证下,按照交货检验质量指标统计表(详见附件2)做好记录留存备查。

    九、供方对自己供货浇筑的现场实体构件在满足600℃·d后,按同一强度等级不少于3个构件对现场承重构件强度进行留痕检测(详见附件3),碳化深度值大于2.5mm的强度折减数值归属现场养护责任。


    附件2

    交货检验质量指标统计表

    工程名称:                      供货单位:                          2024年   月   日

    供货日期

    供货方量(方)

    设计强度

    设计塌落度

    (mm)

    现场实测塌落度

    (mm)

    运输时间

    28天抗压强度结果

    交货检验

    结论









































































































    建设单位:(签字)          施工单位:(签字)         监理单位:(签字)

    填报人:                                               填报日期:     

    注:本表由项目施工方负责填写,按月统计填报。


    附件3

    回弹检测留痕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