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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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财政局、建设局,金华经开区财政金融部、建设更新部:
为规范金华市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4〕33号)和《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4〕148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金华市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
资金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实施办法
为规范金华市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4〕33号)、《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4〕148号)、市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金华市区(以下简称各区)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二)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三)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收到补助资金后纳入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部门实施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等。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完成)数据,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分解绩效目标,督导各区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和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储备申报、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全周期管理、绩效目标制定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具体工作。
二、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一)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1.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
2.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
3.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
4.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金华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二)住房保障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区上报并经核定的上年度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户数、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间)数等因素进行分配,适当兼顾集中财力支持的要求。
(三)城中村改造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区上报并经核定的上年度城中村拆除新建户数及拆除面积(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拆除新建户数)、整治提升户数(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整治提升户数)、筹集安置房套数及面积等因素进行分配,适当兼顾集中财力支持的要求。
(四)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进行分配。其中: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对应的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
(五)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各区上报的年度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计划等因素进行分配。
(六)市财政局、市建设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级部门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及上级政策调整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等,按规定修改资金管理办法。
三、资金预算下达
(一)市财政局在收到省级下达的中央资金预算文件和省级资金预算文件后会同市建设局于30日内,将补助资金和绩效目标分配下达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区(金华开发区)财政部门和建设部门,并同步抄送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二)各区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会同同级建设部门按要求及时将资金预算通过正式文件等形式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规范管理,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协调,原则上支持的具体项目不重复,确保项目资金具体投向不交叉。
各区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缺口量大、筹措难的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三)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加强对各区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各区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监管,切实落实项目储备和推进机制,按照项目成熟度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排序,严格项目审批,加强日常监测,按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避免出现“钱等项目”等情况。对于推进困难、无法继续实施以及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补助资金闲置一年及以上的项目,及时按规定调整,并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补助资金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本息等支出。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区(金华开发区)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五)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区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中,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绩效管理
(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区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
(二)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区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市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市级汇总后按规定报送省建设、财政部门。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区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住房保障绩效指标表
2.城中村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3.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