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14N/2024-02810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金华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2024-10-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4-10-14 16:37:34 来源:市建设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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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金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1997住建部发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后,于2001年、2011年、2019年进行了三次修正;2006年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于2015年、2019年进行两次修正。2019年,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对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提出重大变革。2021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新时代下档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原《办法》于2001年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08年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目前还在使用中。目前原《办法》大部分内容与现实要求已不相适应。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城建档案管理实际,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建设部门的主管职责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执行职责。规定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同时,对城建档案工作队伍建设提出要求。

    (二)完善城建档案收集、验收和移交。规定城建档案的收集范围明确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档案管理职责。建立对建设单位移交城建档案的事前告知制度。明确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同时,新增档案征集和捐献内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向社会征集、现场采集等方式,重点收集历史风貌、历史建筑、城市更新等重要、珍贵的档案资料。鼓励单位和个人捐献重要、珍贵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加强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规定城建档案保管设施配置要求及涉密城建档案的管理。明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城建档案,其他不宜开放的,经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明确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工作证或者身份证等合法材料,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利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的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保管该档案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明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托馆藏档案资源,加强城建档案编研工作。

    (四)推动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建档案信息化工作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明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城建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城建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条件。明确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鼓励加强数字档案馆建设,推动城建档案数字资源开放共享,并确保档案数字资源利用安全。

    (五)强化监管明晰责任。增加协同监管与信用管理内容,与规划、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城建档案工作协调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并积极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力度。明法律责任,对未履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的工程建设单位,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金华全市域范围。

    四、实施日期

    《办法》202511日起施行。

    五、政策解读机构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黄秀琴

    联系电话:0579-82391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