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落地实施,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行为,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11 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通知》(浙建保发〔2022〕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办制定了《金华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16日
金华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管理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通知》(浙建保发〔2022〕4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金华市区新建、改建、转换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县(市)范围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申请和受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统一向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
(一)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经各区政府(管委会)确定地块用途、建设方案、项目分配方案、运营管理方案等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内容,在出让时一并公告,建设运营单位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后,各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直接出具项目认定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尊重农民集体意愿,并经各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建设运营单位持以下材料申请项目认定:
1.书面申请;
2.土地权属证明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3.建设运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附相关图纸)、项目分配方案、运营管理方案;
5.其他需要提供的立项(备案)、用地、规划、建设、环境影响等材料,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须满足以下条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运营单位持以下材料申请项目认定:
1.书面申请;
2.土地权属证明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3.建设运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附相关图纸)、项目分配方案、项目运营方案;
5.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提交所有他项权益人的身份材料及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6.其他需要提供的立项(备案)、用地、规划、建设、环境影响等材料,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须满足以下条件: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以及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不超过30%。建设运营单位持以下材料申请项目认定:
1.书面申请;
2.土地权属证明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3.建设运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附相关图纸)、项目分配方案、项目运营方案;
5.园区管委会项目规划(小微企业园区);
6.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提交所有他项权益人的身份材料及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7.其他需要提供的立项(备案)、用地、规划、建设、环境影响等材料,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存量住房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须满足以下条件:依法取得土地且建设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建设单位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20—45平方米,严禁改建为成套商品住宅;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具备相应居住条件。建设运营单位持以下材料申请项目认定:
1.书面申请;
2.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3.建设运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材料;
4.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5.项目改建方案(附相关图纸)、项目分配方案、项目运营方案;
6.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提交所有他项权益人的身份材料及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7.其他需要提供的立项(备案)、用地、规划、建设、环境影响等材料,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利用已建成存量住房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须满足以下条件:依法取得土地且建设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建设单位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户型面积大的按间出租,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具备相应居住条件。建设运营单位持以下材料申请项目认定:
1.书面申请;
2.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3.建设运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材料;
4.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5.项目分配方案、项目运营方案;
6.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提交所有他项权益人的身份材料及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评审和核发
项目认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其中转化类项目认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区建设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请后,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查勘等工作,形成初审意见。初审意见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报各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各区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形成审查意见,须经市政府批准的,按规定报批。审查通过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一)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类、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存量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发改、经信、资规、生态环境、建设等部门,对项目立项(备案)、选址定点、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环境影响等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
(二)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存量住房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组织发改、经信、资规、生态环境、建设、消防、水务、供电、供气等部门,重点审查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建设、分配和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审意见。
(三)利用已建成存量住房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组织发改、人力社保、资规、建设等部门,重点审查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审意见。
出具项目认定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效力和用途
(一)项目认定书作为发改、资规、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部门,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别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施工、消防等手续的依据。
(二)取得项目认定书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取得项目认定书后,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按规定可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四)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按规定给予补助资金支持。
(六)取得项目认定书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可向银行业等机构申请贷款、债券融资、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等金融政策支持
五、规范文本内容
项目认定书文本实行全省统一编码,编码为15位数字代码,其中6位为各区编号、4位为年份、2位为月份、1位为建设类型(1为新建类、2为改建类、3为转化类)、2位为顺序。各区正在发放或已经发放的项目认定书,可根据本通知明确的项目认定书模板、编号规则等重新发放。本规则印发后,应按照本通知明确的项目认定书模板、编号规则等发放项目认定书。
六、项目退出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过程中,因审批条件不符合确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或因征收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灭失的,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注销项目认定书。
对因征收拆除以及不可抗力灭失的,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注销项目认定书,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注销后,需及时抄送税收、金融等管理部门以及水、电、气等市政公用单位。项目注销退出后,不再享受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七、本管理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如遇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本规则将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