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89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了《金华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丹溪路1388号财富大厦19楼1904办公室,邮编:321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030649386@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7日。
联系人:龚健
联系电话:0579-82064363
附件:金华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6日
金华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89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县(市)范围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参照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的人才专项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程序、租金价格等有特别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牵头开展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负责房源筹集、房源管理、违规行为调查核实,建设运营主体监管等工作。
第四章 主体管理要求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负责项目运营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要求承担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安全监管等工作。运营单位由产权人选择,企事业单位房屋可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
(二)本规则所称的“面向社会出租”是指公开发布招租公告面向不特定人群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定向出租”是指面向本单位、本园区、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特定人群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的租赁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缴、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完成装修方可投入供应。
(四)运营单位应在保障性租赁项目投入运营前向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平台备案,并在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系统开户,取得用户操作权限,实行一房一码,按要求录入房源、租金价格、租赁合同等信息,申报租住人员信息。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应急预警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安全合法运营。
第五章 运营管理要求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就业所在城区无房,有租住需求的新市民、青年人。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新引进人才、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产业园区或工业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企业员工居住问题。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或用人单位整体承租后安排的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项目所在区域无房范围由运营单位在招租公告中明确,并报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产权型住房的,应在取得住房的6个月内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房屋尚未交付的,在交付前视同无房。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应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标准执行。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项目市场平均租金的 85%;其他主体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项目市场平均租金的 90%。具体租金标准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原则上每两年评估一次,并报各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租赁管理要求
(一)租赁合同签订前(用人单位整体承租的,在入住人入住前),承租人或入住人应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承租(入住)条件的资料,运营单位应对承租人或入住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运营单位不得签订合同、不得安排入住。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不得挑客拒租。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物业服务等费用。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或入住人经审核仍符合承租(入住)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入住),每次期限不得超过5年,不再符合承租(入住)条件的,应当退出。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作为办理落户、入学等手续的依据。承租人或入住人不得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破坏或擅自装修房屋。违反上述规定的,运营单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章 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