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输有限公司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3-10-24 14:39:07 来源:​市建设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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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一、案情介绍

(一)案件调查

2023年6月10日,浙江省A公司与浙江B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我市某项目《建筑土方(建筑垃圾)运输合同》。6月12日,在办理《金华市建筑垃圾清运核准单》,同时提交了增加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车辆申请并获准7月4日,在《金华市建筑垃圾清运核准单》基础上置换了部分处置点。6月12日,该项目开始渣土清运,截至案发已外运渣土总土方量约为10万方。7月14日,局对我市某建设项目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运输有限公司存在运输工程渣土未按规定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

(二)查办结果

该运输有限公司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的,相关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对该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启示

    近年来,我市通过“统、融、深、新四字方针,推动各县(市、区)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共同支撑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基本形成了“横、纵”有机结合、“市、县”无缝对接、部门紧密协作、全市合力共推的工作格局,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新修订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建筑垃圾转移需要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作为新增内容,旨在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加强建筑垃圾转移全过程的实时监控,有效防范环境污染。“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依法对全省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实施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转移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否则将会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