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214N/2023-02219
关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的政策解读
市建设局
2023-01-19
主动公开
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金华市“垃圾革命”试点暨“无废城市”创建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该实施意见。
二、主要举措
1.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
2.“四分四处、分处同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四分四处”是指将装修垃圾分为低价值可回收、可资源化处置、可燃、有害等四类,收集后予以分类运输与处置。其中,低价值可回收装修垃圾包括纸张、纺织物、金属、玻璃、塑料等;可资源化处置装修垃圾包括砂浆、废砖瓦、陶瓷、石材、混凝土块等;可燃装修垃圾包括废弃木料、主料、薄膜、包装袋等;有害装修垃圾包括石棉、灯管、废油漆桶、涂料桶等。
“分处同步”是指收集后分类运送至相应的处置终端及时进行处置。其中,低价值可回收类装修垃圾由供销系统兜底回收;可资源化处置类装修垃圾用于生产粗细骨料、再生砖、再生水泥等;可燃装修垃圾中的废旧木料经分解,变为生物燃料、有机肥或板材;有害装修垃圾联系环保部门,通过市固废处置中心无害化处置。
3.建筑垃圾全过程闭环的定义是什么?
是指从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4.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需要哪些基本条件?
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合法企业,具备一定的建筑垃圾运输能力及与之相匹配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5.智慧监管的硬件条件有哪些?
一是出土点和处置点安装监控设备;二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车载监控系统;三是各类监控设备必须接入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并实现数据共享。
6.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完成闭环要求是什么?
在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完成建筑垃圾产生端、运输端、处置点的信息录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完成从产生源头到末端处置点扫码录入,在系统内形成完整的运输信息视为完成联单。
7.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标准是什么?
可参照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出台的《金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导则》进行建设运营。
8.针对建筑垃圾常见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有哪些?
目前,针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9.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部门有哪些?
根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各阶段的监管职责,监管部门主要是公安部门、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监督管理。
四、术语解释
(一)建筑垃圾定义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类别
1.工程渣土: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2.废弃泥浆:各类建(构)筑物桩基础、基坑围护结构以及泥水盾构、管网暗挖等施工产生的废置和剩余泥浆。
3.工程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4.拆除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5.装修垃圾: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废弃物。
(三)装修垃圾分类
1.可资源化处置类:废弃砖、瓦、砂、石、混凝土、陶瓷、渣土等废弃物。
2.可回收物类:未被污染的纸制品、纺织品、塑料制品、金属物、玻璃等。
3.可焚烧垃圾类:废弃木料、竹料、薄膜、包装袋等。
4.有害垃圾类:油漆、胶水、涂料、防水材料、石棉、日光灯管、被有机溶剂、有机树脂污染物等。
(四)建筑垃圾申报核准率
建设(拆除)单位依法办理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数量占全部建设(拆除)工程数量的百分比。
(五)建筑垃圾收运率
采取暂时存放、简易填埋、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等方式的实际处置量占建筑垃圾申报处置量的百分比。
(六)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一定时期内,当地建筑垃圾直接利用以及资源化利用体积量,占同期建筑垃圾产生总体积量的百分比。
(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
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垃圾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非烧结再生砖和砌块、烧结再生砖和砌块等)。
五、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2月19日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章雄飞
联系电话:0579-82339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