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未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案

日期:2022-05-09 14:58:51 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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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一、案情介绍

(一)案件调查

2022316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20222金华市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促成某、某就买卖保集半岛某室房产达成买卖交易存在违规行为。经调查,买卖双方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甲方为某,乙方为某。在该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前,金华市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口头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但未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二)查办结果

金华市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在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时未由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在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前,未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和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的规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的规定,因此我局对该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金华市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处以:1.责令改正,记入信用档案;2.处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二、启示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规定事项房地产中介及经纪人员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倒逼房产中介及从业人员规范化经营,增加了交易的透明度,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