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案

日期:2022-11-14 15:19:35 来源:​市建设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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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一、案例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111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局)对某小区建设工地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抽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2021年11月24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开发区建设局对该工程11月11日检查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发现该工程现场仍存在安全隐患。经初步调查情况基本属实

(二)查处情况

2021年11月11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开发区建设局对该工程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抽查发现存在以下安全问题:(1)外架:搭设超高,内封闭设置不到位,悬挑架首层未搭设加固措施;(2)支模:主杆未同线设置,钢木混搭,有与外架相连接现象,顶托直径约为28mm;(3)临边防护:楼层、预留洞口临边防护不到位,电梯井架未编制搭设方案;(4)简易钢管卸料平台不符要求,应拆除;(5)文明施工:建筑垃圾未分类回填,材料未分类堆放,存在牛皮癣,办公区与施工区未做有效隔离;(6)临时用电:未执行三级配电、三级保护,3#总配室防鼠网设置不到位,灭火器巡查记录滞后,二级箱接线电缆破损、PE线未接;楼层内三级开关箱一闸多机,未执行三相五线制。执法人员当即发出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金建责改通字[2021]第056号),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至2021年11月18日。

2021年11月24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开发区建设局对上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发现现场仍存在以下安全问题:(1)外架:局部内封闭设置不到位,型钢卸料平台钢丝绳设置不符方案;(2)楼层临边防护不到位;(3)文明施工: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材料未分类堆放;(4)临时用电:未执行三级配电、三级保护,楼层未设置末级开关箱,钢筋切割机未设置末级开关箱。

     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行为已经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的规定,因此我局对该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的处罚。

二、乱象分析

上述案例,是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施工领域,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而导致的安全隐患。一定程度上反映工地安全生产乱象行为,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整治措施和成效

对此类案例,金华市住建局曾开展过专项整治,全市在建项目进行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并做好宣传指导等事前服务。在建筑工地进场施工前,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置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形成自上而下安全保证体系。施工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管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并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经常性的开展安全自查、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来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工地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日常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开展等方面的经验得失,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共同探讨进一步提升我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思路,研究工作对策,继续完善提升以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