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214N/2022-03064
城乡建设(含住房)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规范
关于《金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金华市建设局
2022-10-17
主动公开
朗读
为全面做好我市永久性绿地的管理工作,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我市制定了《金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本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的不断推进,永久性绿地划定和保护管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亟需颁布相应的文件来规范永久性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起草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明确了划定范围、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理顺了认定流程、细化了管理内容,共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永久性绿地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永久性绿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永久性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永久性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3.明确了永久性绿地确定的工作流程和条件范围。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认定工作,市本级的永久性绿地统一由金华市人民政府认定。认定后要求立牌、登记、建档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各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本辖区永久性绿地名录,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永久性绿地从已经划定城市绿线并且建成的以下城市绿地中确定: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区域绿地和需要永久性保护的其他绿地。
4.明确了永久性绿地保护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永久性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永久性绿地的申报、保护和管理工作。永久性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日常绿化管养和巡查制度,明确养护责任,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管养;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在日常管护工作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协助调查。
5.明确了永久性绿地的调整、占用。
除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省级以上重大公共建设、突发事件应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永久性绿地的使用性质、绿地面积和绿线四至边界。
6.明确了涉及永久性绿地的建设程序。
永久性绿地的功能完善、景观提升、服务配套等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永久性绿地内进行的架(铺)设市政、电力、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制定保护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7.明确了永久性绿地内树木移植、砍伐的管理要求。经论证,重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的;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依法申请移植。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依法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8.明确了永久性绿地内应急工作的管理要求。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等,需在永久性绿地内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开挖绿地、填埋水体、改变设施的,可先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永久性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险情排除后一个月内按要求恢复原状。涉及临时占用永久性绿地、砍伐树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9.明确了永久性绿地内禁止行为。
禁止倾倒废弃物、焚烧垃圾、挖土取石、倾倒废水、擅自搭设棚架、开垦种植、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等绿化和绿化设施、未经养护责任人许可修剪花草树木,采集枝条、花朵、果实、种子等及其他毁坏永久性绿地的行为。
10.明确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明确了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许春福
联系电话:0579-82301589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