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14N/2021-0331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修订《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金华市住建局

  • 文件字号:

    金市建〔2021〕211号

  • 成文日期:

    2021-09-2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修订《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9-30 15:02:13 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量:​
    分享:
         
  • 政策原文
  • 朗读

    一、制定背景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住房领域,广大人民群众要求改善居住环境的愿望还非常迫切。随着我省城镇化进展的不断推进,也要求将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等及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促进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同时,根据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要求各地进一步提升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公共服务水平。当前,浙江正在先行探索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打造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根据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确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制度,持续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确保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二、主要举措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是哪些?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三类人群,分别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2.哪些渠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申请人可在办事窗口、浙里办、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金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设有办事窗口,地址胜利南街玩云岭11号(江北眼科医院对面),咨询电话0579-82320116。

    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答:三类人群申请条件分别如下: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且常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市区居民户籍满1周年(主申请人配偶户籍限),异地工作的人员不列入保障范围

    申请人已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离异的,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未婚的,单独申请需年满30周岁,申请人为孤儿的,可放宽至18周岁

    同一户籍内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①年龄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②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4.没有本细则第三点所列情形;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2.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7周年;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10周年;

    3.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不间断缴费6个月以上;

    4.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父母无住房资助能力(无住房资助能力标准:资助人员在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已婚的新就业人员按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

    6.没有本细则第三点所列情形;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

    2.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在金华市区工作的配偶)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4.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5.没有本细则第三点所列情形;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哪些情形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拥有一辆15万元(以车辆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以上汽车或两辆以上汽车,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家庭首次购买车价计算;

    (二)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30万元;

    (三)住房公积金人均月缴额超1400元(含个人缴存和单位缴存);

    (四)在市本级城镇范围内已获批宅基地;

    (五)申请时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六)服刑在押人员。

    5.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有哪几种?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两种保障方式,一是实物配租方式,即由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另一种货币保障方式,即向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等途径解决住房问题。

    6.实物配租方式公租房租金和租赁补贴情况如何?

    答: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场租金,定期调整。根据保障群体类型及其困难程度,分档分级给予租赁补贴。低收入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15/平方米;城镇住房困难一类家庭每月每平米补助12元二类家庭每月每平米补助9元三类家庭每月每平米补助5元。保障面积如下:1人保障40平方米,2人保障50平方米,3人保障60平方米,4人及以上保障80平方米。保障面积应扣减现有住房面积及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受资助面积

    以保障内三口之家举例,父母人均月收入5千,子女上学,无房,属城镇二类保障家庭,享受保障面积60平方米,租赁东景小区65平方公租房(平均每平方每月租金约10元),每月缴纳房屋租金650元,享受补贴540(60*9)元,每月实际承担房租为110元。

    7.如何分房?

    答:当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推出时,根据当期房源实际情况按人房匹配原则制定配租方案执行。原则上按以下顺序进行配租:低收入家庭、优抚优先对象、一类保障家庭、二类保障家庭、三类保障家庭,退役军人在同类保障家庭中予以优先。

    8.货币保障方式每月发放到手的货币补贴情况?

    答:保障对象未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行租赁市场房源或其它住房,享受租赁补贴按实物配租标准上浮20%。以保障内三口之家举例,父母人均月收入5千,子女上学,无房,属城镇二类保障家庭,享受保障面积60平方米,每月享受的货币补贴为60*9*1.2=648元/月。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每月每平米补助10.8元。保障面积应扣减现有住房面积及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受资助面积。以1名来金外来务工人员举例,月收入4千,无房,享受保障面积40平方米,每月享受的货币补贴为40*9*1.2=432/月。

    9.保障对象有哪些义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依申请保障,申请人必须提出申请。申请人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负责,并书面授权相关部门核查。

    依合同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保障对象须在《金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确认告知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办理相关事项,签订保障合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保障。

    保障期内,当家庭情况发生下列变化时,保障对象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市住保中心申报。 保障对象应积极配合资格复核工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等情况。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按《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确认单》上规定的时间签订《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逾期视为放弃配租。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自觉履行合同约定各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必要的费用。

    保障期届满需要继续保障的对象,应当在保障期满3个月向市住保中心提出续签合同申请,市住保中心对申请继续保障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保障,并重新签订合同。合同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提出保障申请或提出申请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解决保障对象阶段性、过渡性的住房需求,当保障对象因自身条件改善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须及时退出保障。

    10.保障过程中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保障如何调整?

    答:1.保障对象拥有房屋产权、购买车辆、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调整,且超出规定标准,所有权人是申请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取消保障所有权人是申请人的成年子女,调整保障

    2.保障家庭有成员户籍迁出市区,调整保障;保障家庭所有成员户籍迁出市区,取消保障。

    3.保障对象有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依据变化情况调整保障。

    4.保障对象有成员死亡,调整保障。

    1)调减后仅剩未满30周岁成年子女的,按相应保障类别予以保障,如仅剩未成年人或全日制在册学生的,租金从主承租人死亡次月起至保障人员全日制学校毕业全额减免。调减后无剩余保障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收回。

    2)调减后保障人口仅剩原主申请人配偶,但仅户籍不符合保障条件,待配偶户籍迁入市区后,按相应保障类别给予保障。

    5.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停保障,恢复就业后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

    6.保障合同期内,除因人口、住房等变化导致保障面积发生变化或不符合保障条件需调整的,其他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整。

    7.其他情况酌情处理。

    三、适用范围

    答: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金华市区(婺城区、金东区)范围。

    四、术语解释

    答:1.本实施细则中的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是指落户于市区主城区及婺城区、金东区各建制镇中心区的户籍,区域范围采用统计部门口径,并同步调整。市区范围内国有农场、林场、工矿企业职工以及户籍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小区的居民视同城镇居民。

    2.本实施细则中“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受资助面积=(资助人员现有住房面积满足自身人均50平方米后的剩余面积)/被资助人员数。

    3.公益类特定工种范围暂定为环卫、公交服务人员,行政执法、治安联防、消防聘用人员,社区就业援助员、交通协管员、医护人员、教师、快递员等,医护人员及教师是指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并实际在市区医院、学校从业的人员。

    4.高额医疗费支出是指申请保障前12个月,自费医疗部分超出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0%。

    5.申请保障对象在未成年时曾作为共同申请人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成年结婚后其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其本人不纳入保障人口。

    6.优抚对象是指依照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明确的优抚对象。

    五、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2021111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吴光辉

    联系方式:0579-8239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