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日期:2021-08-06 16:44:45 来源:​市建设局 浏览量:​
分享:
     

朗读

 

《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1 6 30 日在金华市建设局官网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反馈结果予以公示。

经过 30天的公示期,截至730日,我单位共计收到16建议意见,现将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意见“关于草案第二条“公共利益范围”增加“城市有机更新”,涉嫌违法。”予以采纳。

二、意见“关于草案第五条、第六条涉及的房屋征收组织架构,在行政法上仍然属于“委托”。”不采纳,理由是本办法为政府规章,可以授权。

三、意见“关于草案第五条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征收政策体系、规范标准、运行规则、保障机制与信息化系统;公布市区住宅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考核市区房屋征收项目;管理市区房屋征收评估、征收服务机构等监督管理工作。1.关于“制定和完善征收政策体系、规范标准、运行规则、保障机制与信息化系统”、“考核市区房屋征收项目;管理市区房屋征收评估、征收服务机构等监督管理工作。”,是政府内部管理规定,不需要在面向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规范”中涉及,市政府另行委托即可。而对于“征收补偿政策体系”,如有新的修改的,应由市政府直接通过修改本“征收补偿办法”公布”。2、关于“公布市区住宅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如果市政府“转委托”,那是不是意味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转委托”?显然,不应该是这种关系。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市政府可以注明“委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2年的X月前完成起草、征求意见、听证、修改后,并在该年的X月前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核后直接公布。不采纳,理由是本办法为政府规章,可以授权。

四、意见“关于草案第六条对“市城市有机更新和房屋征收指导中心”的相关责任的规定。”不采纳。理由是本办法为政府规章,可以授权。

五、意见“关于草案第十条提到的所谓征收提示公告。我认为这个叫法不妥。在“征收决定”没有作出的情况下,不应当叫做所谓“征收提示”,因为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可能面临无法作出“征收决定”或终止“征收决定”,这样,所谓的“征收提示”就明显不妥了。我认为,改为“拟征收公告”比较妥当。”不采纳,公告前已经过审核,基本符合征收前置要件,因此用提示更妥当。

六、意见“关于草案第十五条提到的“辅房”,我对此内容得不出具体的“目的”,也不清楚“辅房”与“主房”所涉补偿利益的区别。”不采纳,理由是不属于对本办法建议意见。

七、意见“关于草案第十二条旧城改造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我认为需要对“征求意见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我认为应把征求改建意愿的期限定为15天,如在该具体15天内无法达到规定的比例的,政府自动终止征收进程。”。不采纳。理由是意愿征集限定时间反而是对被征收人的不负责。

八、意见“关于草案第二十四条中对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的规定。”不采纳,理由是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召开听证会的要件,同时,听证仅是征求意见的一种方式,除此外还有向公众征求意见等方式,公众可以书面提出。

九、意见“关于草案第二十六条中对于“安置房(包括期房)折价计算征收补偿资金”的问题。”不采纳,理由是资金筹集方案中包括征收货币化比率过高造成资金不足的筹集方案,确保被征收及时足额取得补偿款。

十、意见“对于所提到的“管道煤气”,既然是一次性的,那将如何补偿?以什么补偿项目进行补偿?具体的规定体现在哪里?”不采纳,详见政府每两年公布一次的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十一、意见“关于草案第二十八条提到的“征收期限”,指的是什么期限?该期限的具体目的、用途是什么?”不采纳,理由是征收决定未设置期限,会造成征收无限期拖延,故设置此项规定。

十二、意见“关于草案第四十五条涉及“旧城改造”的“签约比例”的内容。我认为,对于签约期限仍然需要进行明确的规定。既然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签约期限的下限”,那草案第四十五条应当规定“签约期限的最高上限”,否则政府动用“铁军”没日没夜,长期做征收工作,相应的“签约比例”恐难以服众。我认为以30天作为“签约期限的最高上限”比较合理。”不采纳,理由是目前未发生此类情况。

十三、意见“关于草案第17条提到的“扣减”,具体的“比例依据”是什么?包含哪些项目?各项目的比例是多少?”不采纳,理由是未登记建筑与合法建筑至少存在规费的价值差,但因未登记建筑成因的千差万别,无法一一加以区别,在保证基本公平的前提下,故做此规定来保证征收工作的效率。扣减比例为近年来市区征收工作的习惯作法。

十四、意见“关于草案第五十三条涉及的“土地出让金、收益金”的相关内容。我认为,“土地出让金、收益金”应当由土地主管部门进行公布,而不是通过评估确定,在征收项目中,对于“土地出让金、收益金”的确定,政府仍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优惠为宜。”不采纳。理由是现行不动产交易过程中有此规定,只有执行才能真正体现不同土地性质上房地产价值。

十五、意见“关于草案第五十五条提到的“对政府征收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奖励”。我认为这属于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与征收补偿内容无关,政府可以通过另外的内部文件进行规定。”不采纳,理由是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规范政府行为。

十六、意见“我认为,对于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修改,政府应当召开听证会进行必要的论证,并接受市民的质询。”不采纳,理由是不属于对本办法的建议意见。

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球商务大厦A座3楼金华市城市有机更新和房屋征收指导中心,房屋征收科收,邮编:321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775469866@qq.com    联系人:金爽  联系电话:82310317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