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利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案

日期:2021-03-17 15:21:05 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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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一、案情介绍

(一)案件调查

天鸽智创园(东区)Ⅱ标、铂凯花园(南区)、金华市豪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婚宴楼、浙江厚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厂房、金华市金飞饰品有限公司厂房三、金华山旅游集散中心项目(一期)、浙江伟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1#-3#厂房、君华水岸花园(西区)、浙江金羿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六项目的塔式起重机设备,由金华利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责对建筑起重设备提供维护保养。2020年10月27日至10月30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金华利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接的9个项目塔式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其中天鸽智创园(东区)Ⅱ标项目塔式起重机设备(备案登记编号:浙GM_T10420)存在安全设备保证项目1项:塔机-结构件-标准节7m节以上1、2、3节标准节多次螺栓松动,违反《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中强制性条文,易导致连接套或标准节母材料开裂、螺杆疲劳断裂而发生整机倾覆事故,当即下发了暂停使用重新检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意见书;其余8个项目塔式起重机设备存在安全问题分别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意见书或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4日,上述9个项目起重机械已完成了整改,天鸽智创园(东区)Ⅱ标项目塔式起重机设备(备案登记编号:浙GM_T10420)重新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其余8个项目塔式起重机设备已向金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站回复了整改情况;2020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3日完成8个项目塔式起重机设备重新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

(二)查办结果

金华利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对天鸽智创园(东区)Ⅱ标、铂凯花园(南区)、金华市豪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婚宴楼、浙江厚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厂房、金华市金飞饰品有限公司厂房三、金华山旅游集散中心项目(一期)、浙江伟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1#-3#厂房、君华水岸花园(西区)、浙江金羿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六等9个项目的塔式起重机安全设备进行有效维护、保养,无法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金华利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总结分析

上述案例,是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施工领域, 保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一定程度上反映工地安全生产乱象行为,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启示建议

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产权、安装拆卸、租赁、使用维保等单位要强化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提高从业人员按章操作的自律性和安全防范意识,对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备案、使用登记、注销登记进行信息化平台备案,将数据录入到金华市起重机械管理平台,在使用过程中要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符合规定。

业务主管部门应总结经验得失,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共同探讨进一步提升我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思路,研究工作对策,继续完善提升,以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