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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11330700002592214N/2016-0069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服务对象:低收入者
  • 体裁分类:法规
  • 文件名称: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机构:金华市住建局
  • 文件字号:金市建房〔2016〕19号
  • 成文日期:2016-04-2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有效
  • 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金市建房[2016]19号)

    日期:2021-11-10 17:14:55 来源:金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浏览量:​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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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15〕154号),制定了《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16428

     

     

     

     

     

    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根据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市区常住居民户口满3周年,家庭其他成员迁入户籍并共同居住时间满2周年;

    (2)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具体金额参照金华市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3)无房或3人以下(含3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4)申请时没有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5)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已婚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离异的,由其抚养的未婚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未婚的,单独申请需年满30周岁,孤儿可放宽至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一户籍内共同居住满3周年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①年龄满30周岁的单身者;②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或亲朋好友同住的。

    2.新就业无房职工

    (1)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3周年;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5周年;

    (3)已实现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

    (4)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

    (5)本人在市区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父母或配偶无住房资助能力。无住房资助能力标准为:资助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

    3.外来务工人员

    (1)取得市区居住证5年以上且实际居住;

    (2)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学历不限;

    (3)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5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4)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在金华市区工作的配偶)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

    (5)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或3人以下(含3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公益类特定工种范围暂定为环卫、公交服务人员,社区就业援助员,交通协管员,行政执法、治安联防、消防聘用人员等。

    (二)现有住房面积核定

    下列房产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对象现住房面积:

    1.本人及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部分);2.五年内(受理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有房产;3.待入住的期房(含拆迁安置房);4.五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房产;5.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6.已批建集体宅基地的房产面积;7.商业地产面积;8.新就业无房职工受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父母或配偶资助的住房面积;9.其他房产面积。

    因意外事故、危重疾患、伤残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经核查认定后其原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家庭或个人拥有一辆及以上汽车的,但仅有一辆5万元以下用于生产经营的轻型货车或微型面包车除外;

    2.申请家庭或个人在金华工商注册资本总和在10万元(含)以上的;

    3.申请家庭或个人人均货币资产高于辖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申请对象公积金人均月缴纳额(含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高于(含)800元。

    上述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区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调整并公布。

    第二条  办理程序

    (一)受理、初审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所含人员如果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外来务工人员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向申请人提供有关申请表格。

    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不含外来务工人员),先经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章同意后,再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对申请人提供的如下材料进行核对:

    (1)《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市区居住证、婚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4)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记录;

    (5)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申请证明材料;

    (6)申报信息书面委托授权核实材料;

    (7)享受优抚待遇的相关证明;

    (8)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住房(含宅基地批建)状况证明材料;

    (9)申请人承诺书;

    (10)其他相关证明。

    4.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对上述材料后,应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对申请事项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增补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5.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住房状况、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10天。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二)婚姻状况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及核对委托书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对象婚姻状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将申请材料和核对报告一并移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三)公示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

    (四)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予以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轮候

    1.当批量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推出时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执行。零星房源推出时,已登记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保障对象按公示日期的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同等条件按抽签确定顺序。

    2.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

    3.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发放租赁补贴、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一个月内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条  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

    1.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合同》。

    2.租赁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1.根据房源筹集情况制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以下人员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因病致贫、重度残疾、劳动模范、成年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

    2.单独申请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员以货币保障。

    3.已准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在解除租赁关系时,按合同约定退还。

    4.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5.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出5年。租赁期内如遇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租金按合同约定执行。

    6.承租人必须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自觉履行合同约定各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必要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保障标准

    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租赁补贴标准。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起始于签订保障合同次月,截止日期一般不得晚于保障对象的全日制最高学历证书获得日满三周年,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截止日期可放宽至保障对象的全日制最高学历证书获得日满五周年;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起始于签订保障合同次月,保障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周年,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保障期可放宽至五周年。

    (一)租赁补贴计算方法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月租赁补贴额=每平方米补助标准×核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

    核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保障人数×20平方米/人—现有住房面积。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人数以核定家庭人数为依据,具体标准为:1人户按2人标准计算,2人户按2.5人计算,3—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超过4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新就业无房职工月租赁补贴额=每平方米补助标准×(40平方米—现有住房面积—被资助面积)。

    被资助面积=(资助人员现有住房面积满足自身人均40平方米后的剩余面积)/被资助人员数,若父母离异,资助人员以与申请对象具有抚养关系的一方为准。

    外来务工人员月租赁补贴额=每平方米补助标准×(40平方米—现有住房面积)。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两类:一类家庭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5倍,每平方米补助标准暂定为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平均市场租金标准的85%,其中含低保人员家庭每平方米补助标准暂定为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平均市场租金标准的90%;二类家庭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两人及以上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单人户人均可支配收入放宽至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有家庭成员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放宽至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放宽期仅限家庭成员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期间),每平方米补助标准暂定为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平均市场租金标准的60%。

    新就业无房职工每平方米补助标准暂定为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平均市场租金标准的60%,外来务工人员每平方米补助标准暂定为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平均市场租金标准的60%;新就业无房职工如同时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不能重复享受。

    不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的保障对象,每平方米享受的补助标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一类家庭不低于12元/人·月·平方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二类家庭不低于8元/人·月·平方米,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不低于8元/人·月·平方米。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算方法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每平方米核定市场租金标准×打折系数+(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核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每平方米核定市场租金标准。

    如果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小于等于核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核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按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面积计算。

    打折系数暂定0.95,最终达到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附属用房、阁楼租金不打折。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平方米核定租金标准与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相同,考虑到其经济承受能力相对有限,通过收取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去租赁补贴后余额的方式来收取租金。

    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给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最多不得高于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五条  日常管理

    (一)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分别对其住房状况和经济状况进行年度审核。每年3月,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名单和核对委托函提供给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5月前完成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核对,并将核对报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每年5月完成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状况年度审核。对于年度审核,保障对象及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根据核查结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相应调整保障方式,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并将调整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保障期内,当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标准、户口迁出本市区、婚姻就业状况发生变化,人均收入连续一年超过标准,财产超出规定,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推行市场化,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的,所需物业服务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小区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机构进行量化考核,并依据约定拨付物业管理费。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法律法规或租赁合同约定的,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处理。

    (五)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租赁期满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搬迁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搬迁期内租赁补贴停止发放,租金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收取。

    (六)本细则实施后,已承租廉租住房符合保障条件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家庭按原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后按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面积”是指房屋登记建筑面积。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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