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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实施办法》
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住房保障建设和管理,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城镇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的暂行意见》,制订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金华市区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住房保障建设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城镇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的暂行意见》和全省城镇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会议精神,结合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李克强副总理提出的“分配公平是住房保障的生命线”指示精神,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城镇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的暂行意见》(浙建保【2012】10号)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的要求,以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注重实效、利于群众和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廉洁为目标,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队伍素质,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努力提高市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从源头上防止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不断提升市区住房保障建设和管理规范化水平,使住房保障各项工作做到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社会信任。
三、工作内容和措施
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是指实行阳光建设、阳光分配和阳光管理,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住房保障后续管理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和透明运行。
(一)阳光建设
1、公开项目建设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在市政府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
(2)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在市政府最终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
(3)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项目信息。在项目开工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公开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集中新建、配建、改建)、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工套数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并同时在项目建设地点公开。
(4)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项目信息。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公开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集中新建、配建、改建)、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年度计划竣工套数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并同时在项目建设地点公开。
2、实行群众质量安全监督。
(1)在政府网站上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电话。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需邀请住户代表、行风监督员和无利益关系专家参与验收。
3、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均需在建筑物外立面明细位置挂设永久性质量铭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阳光分配
1、公开申请条件。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及住房保障申请受理机关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
(1)廉租住房的准入标准和具体条件,申请实物配租的具体条件,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及租赁补贴标准。
(2)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标准和具体条件。
(3)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标准、具体条件和租金标准。
2、公开申请程序。在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设立办事大厅,实行窗口服务,并在办事窗口公布以下内容:
(1)办理流程;
(2)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
(3)所需申请材料;
(4)办理期限;
(5)有关格式的示范文本;
(6)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各街道(社区)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人员。
3、公开分配方案。在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的15个工作日前,需在政府网站、主要媒体及住房保障申请受理机关公布配租配售方案,配租配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房源地址、数量、套型、建筑面积及楼层;
(2)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
(3)配租配售方式;
(4)配租配售咨询电话。
4、公开分配过程。
(1)审核结果公示。经审核,申请人家庭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应将有关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2)选房过程公开。在保障性住房选房过程中,应实行电脑摇号、电视直播,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机关、公证机构和新闻媒体进行现场监督,并进行全过程录像。
5、公开分配结果。
(1)分配结果公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在政府网站、主要媒体和住房保障申请受理机关进行结果公示,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2)投诉举报处理。凡是有投诉举报的,应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并公布处理结果。
(三)阳光管理
1、强化动态管理。
(1)定期开展核查。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每半年上门巡查一次,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并应每年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
(2)建立退出机制。通过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及时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退出住房保障。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2、强化日常管理。
(1)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定期开展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检查并做好登记,并加强维护管理;
(2)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等行为的检查,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保障性住房。
(3)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保障房物业管理水平;
(4)规范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并在小区公告栏公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管理收支情况。
3、加强监督检查。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
(2)严格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程序,加强资金监管。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