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试行)
为规范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41号]有关规定,制订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操作办法(试行)。
一、 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自2006年开始,依据《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2005)第30号令]和《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2009)第41号令],向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经核准,按照本办法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后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审核
1、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提出上市交易申请,如实填写《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
2、 经审核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3、 申请人凭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申请。
申请人自行委托同时具有房地产和土地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评估时点同地段出让土地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评估确认单价;评估时点的出让和划拨两种用地性质市场评估价。
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等收益,须经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4、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书》,申请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
5、 申请人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书》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发票到住房保障机构领取《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核准表》。
6、 申请人持《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核准表》和相关资料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
7、 申请人持《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核准表》和相关资料(房产证、原土地证、出让合同等权属资料)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三、补交上市差价款计算办法
根据《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41号]的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确认价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差价的5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款。
购房人在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后,土地性质由行政划拨变更为出让土地,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
具体补交金额如下:
1、主房保障面积以内需补交金额=(同地段出让土地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确认单价-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面积×50%;
2、主房保障面积以外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补办出让时点的出让和划拨两种用地性质市场评估价的差价全额补交;
3、附房、阁楼需补交金额=(同地段出让土地普通商品住房的附房、阁楼市场评估确认单价-原购买附房、阁楼时的单价)×附房、阁楼面积。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差价款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并缴交市财政局设定的专用账户。
四、上市交易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1、 上市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产权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经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原件)。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因死亡继承需发生房屋产权变更的,如继承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在提供其他继承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经公证并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房产继承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人持公证书和变更后的房产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如继承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按照第三条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后,办理转移登记。
2、因离婚需变更房屋产权至其中一方的,离婚双方应就产权转移事项达成协议,经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核准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3、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按照第三条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后,允许提前办理转移登记。
六、申请人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依法转移后,申请人及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不得再购买或租赁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