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建保〔2016〕4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后的住房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执行政策规定,把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同等纳入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
各地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中“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的政策规定,及时调整完善现有城镇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的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当地政府具体部署及时把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体系,同等享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
二、采取多种方式,保障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
各地要按照《实施意见》中“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的要求,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发展住房保障事业,明确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保障政策,科学设置住房保障资格条件,逐步将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并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各地政府实施的住房保障,近期要重点解决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中住房困难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各类人才、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和连续居住时间长的人员、公用事业职工等的基本住房需求。今后,随着住房保障能力的逐步提高,要进一步放宽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的准入条件,更多地解决他们的基本住房需求。
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9号),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营运公共租赁住房,努力为其他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更多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用工单位的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用工单位采取发放住房补贴等方式帮助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租赁解决住房问题。
三、创新保障机制,大力推进货币化保障
各地现有住房保障房源要尽快分配入住,在建住房保障房源要切实加快建设进度并尽早分配入住。今后,城镇住房保障将主要以货币化方式实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政府投资的住房保障房源。确需筹集部分实物保障房源的,应主要采取市场购买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
四、明确部门职责,合力做好住房保障各项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好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工作的牵头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相关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及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住房救助申请及已获得住房保障、住房救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住房救助的用地保障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有关户籍信息核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的资金保障工作。其他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的规定,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对象的经济状况审核认定工作。同时,各地要切实加强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合审查机制,规范档案管理,严格把好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的准入和退出关。
五、强化信息公开,确保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资源公平善用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一步深入实施城镇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全面及时地公开住房保障各方面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性住房分配要采取公开摇号、全程录像和全程直播等方式,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纪检监察、公证机构等各方面人士全程参与,进行现场监督。要积极协调审计机关进行住房保障分配同步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住房保障分配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进一步完善纠错机制,确保住房保障资源公平善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