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建〔2016〕13号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杭州市住保房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切实落实军人军属住房权益保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军人军属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对配偶随军家庭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在所在地申请住房保障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配偶随军家庭,应当做到应保尽保。
二、积极支持和配合驻军部队住房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驻军部队的住房建设,切实改善军人家庭的住房条件。在符合军队相关规定和驻地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驻军部队利用自有土地和资金建设军人家庭周转用房的,各地可以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9号)精神,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资金筹措、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
三、积极为驻地部队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城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主动向驻军部队通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的法规政策和保障信息,主动上门提供申请申报服务,方便军人军属办理各类住房保障业务。同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驻军部队住房建设审批流程,尽量缩短审批时间,为支持和配合驻军部队住房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