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214N/2021-03345
关于印发《金华市建筑工地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建设局
2021-10-13
主动公开
朗读
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建设局,双龙风景区建管局:
根据《浙江省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应急预案》,我局制定了《金华市建筑工地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8日
金华市建筑工地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 事件分级
3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4 预警和应急响应行动
4.1预警响应行动
4.2应急响应行动
5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6 应急抢险队伍建设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1 .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预警及应急响应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的正常生产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浙江省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应急预案》《金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金华市建筑工地管理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华市内受台风、暴雨、强对流、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严重影响,造成大风、暴雨、洪涝及冰冻灾害时可能引起的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等的破坏、人员伤亡情况的应急处置工作。
2 .事件分级
分级参照《金华市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方法》(金政办发[2018]110号)和《金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将影响我市建筑工地的气象灾害划分台风、暴雨、强对流、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事件。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的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四级(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它上级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以下统一简称市防指)相应发布的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3 . 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的建筑工地台风、暴雨、强对流、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的预警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建筑工地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建筑业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建筑业处、质安总站、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建筑业处、质安总站、造价站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1)建筑工地暂停施工作业、施工现场人员撤离等指令的下达;
(2)协调和指导气象灾害防御的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研究解决应急处置中的突发安全事件及重大问题;
(3)督促受灾地区统计因气象灾害造成设施损坏、行业相关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
(4)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指等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灾后自救;
(5)当市防指启动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或预计气象灾害影响到建筑工地的正常生产秩序,或收到上级有关部门相关指令时,领导小组开始运转并发出响应通知。
施工单位要制定应对建筑施工现场气象灾害引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工作,提高对突发气象灾害的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建设、施工、监理要持续排查和彻底消除建筑工地的安全隐患,存在险情的区域和部位要及时撤离人员并上报灾情险情。
4. 预警和应急响应行动
4.1预警响应行动
4.1.1 蓝色预警响应
(1)建立在建项目工地气象灾害防御机构,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明确各方责任主体工作人员分工,准备齐全气象灾害防御物资。
(2)各方责任主体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围墙倒塌、基坑坍塌、设备倾覆、触电等重大安全事故和现场大面积积水。
(3)暂停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除、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和网架、索膜结构安装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作业,各重点位置加强值班,通信联络保持通畅,及时掌握气象灾情的变化。
(4)台风预警重点关注风力情况变化,预警风力大于5级时不应进行带电作业,预警风力大于6级时不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外脚手架重点检查拉结点、剪刀撑及小横杆的搭设情况;雨雪冰冻灾害预警需重点检查模板支撑系统剪刀撑、纵横向水平杆及抛撑等设置情况;暴雨及强对流灾害预警重点检查深基坑及塔式起重机械基础排水措施。
4.1.2 黄色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期的工作指导措施全部完成。
(2)暂停深基坑工程、高大支模架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高处作业吊篮、拆除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室外施工作业(抢险工程除外)。建筑工地的临时办公用房、民工宿舍、食堂、卫生间等临时设施加固完成。
(3)脚手架等各类附着物、悬挂物的拉结点、紧固点必须连接牢固,脚手架上严禁堆物,钢管脚手架防雷措施可靠,脚手片绑扎牢固。顶层作业的脚手板、木模板等施工材料及建筑垃圾需加强清理,防止大风吹落伤人。
(4)全面检查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架空线路的电杆、支架必须进行加固,埋地线路的电缆沟等排水措施必须可靠,防止漏电伤人。
(5)必须将塔吊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确保塔臂能自由旋转,如因场地限制,起重臂可能触碰周围建筑或其他物件时,应将起重臂调整到顺风向并保证安全。塔臂的避雷装置必须确保完好有效,塔吊电源必须切断。塔身螺栓必须全部进行全部紧固,塔身附着装置应全面检查,确保无松动,无开焊,无变形。
(6)深基坑工程应增加对基坑侧壁支护、周边建筑物以及道路的监测和巡视频次。施工、监理监测的频次每日不少于两次,必要时每3小时1次。雨雪天气需及时进行人工排水或除雪卸荷等措施,减少基坑侧壁土压力和坑顶附加荷载引起的基坑坍塌。
4.1.3 橙色预警响应
(1)黄色预警期工作指导措施全部完成。
(2)建筑工地参与应急抢险队伍处于待命状态,抢险救灾的物资设备落实,随时可以使用或调用。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电源必须切断,机械设备安全安置,施工升降机吊笼、井架吊篮降到底部,施工吊篮放置于地面上。
(4)深基坑工程应增加对基坑侧壁支护、周边建筑物以及道路的监测和巡视频次,施工、监理监测的频次每小时巡视1次,如遇紧急情况应随时监测。
(5)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进一步增设剪刀撑等加固措施。
(6)脚手架应增设拉结点和小横杆、水平和纵向斜支撑,以增强整体稳定性。
(7)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居住人员必须全部撤离到安全场所,在建工程严禁住人。
(8)各方责任主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重点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保持通信畅通,应采用微信、电话等形式将气象灾害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危险源以及应急措施上报工程所在地质安监机构。
4.1.4 红色预警响应
(1)橙色预警期工作指导措施全部落实完成。
(2)建筑工地组建的应急抢险队伍处于临战状态。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全部到岗到位。
4.2应急响应行动
(1)收到市防指发出的Ⅳ级及以上响应或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指令时,领导小组按照指令的要求发出应急响应通知。
(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部收到应急响应通知后应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按照气象预警等级开展对应的响应工作。若发生重大安全突发事件的,立即向当地质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响应通知后,要立即开展巡查,指导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部做好抢险准备工作,落实相关防范和抢险救灾措施,做好值班值守工作,及时上报各类相关信息。
(4)收到市防指发出的Ⅱ级及以上响应或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指令时,领导小组向全市在建工地发出停工的应急响应通知,所有在建项目按照指令在规定时间停止施工作业,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居住人员必须全部撤离到安全场所。领导小组要及时调度建筑工地应急响应队伍进入待命临战状态,随时准备抢险。
(5)险情发生地有关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或指定地点,指挥调度防御抢险工作。
5 .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5.1.及时清理现场,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受损的施工机械和设备尽快恢复运行,指导项目部恢复施工。
5.2.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受灾的临时设施和建筑材料,严防出现次生灾害。
5.3.做好损坏情况统计,并将损失情况汇总上报有关部门。
5.4.及时补充抢险救灾消耗的物资和装备。
5.5.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善预案。
5.6.重大灾害发生后,组织有关单位和行业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6 . 应急抢险队伍建设
6.1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选取部分组织能力强,愿意承担社会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建筑工地应急抢险队伍,并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工作。抢险队伍和救援物资统一服从领导小组的调度。
6.2建筑工地应急抢险队伍应定期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确保熟练掌握气象灾害防御救援程序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中应承担的职责。建筑工地应急抢险队伍应结合日常工作情况,自行开展抢险救援演练活动,演练内容包括:气象灾害防御启动,救援队伍的准时到位,险情排除,抢险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维护,大型设备的使用和维保等。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的执行和抢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结合《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予以加分,通报表彰。
7.2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的执行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除按照《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外,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8. 附则
8.1在实施过程发现如存在不宜之处,或出现新的情况,应组织人员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3本预案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8.4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