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朗读
为进一步加强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日常管理,完善市区保障性住房巡查监管体系建设,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北街801号市府大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陈卓玲收,邮编:321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97780755@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
联系人:陈卓玲 联系电话:82391631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12日
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失信黑名单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加强市区住房保障监管体系建设,督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保障对象履行相关义务,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强化对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惩戒,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华市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等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或已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自然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和管理。
第三条 金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及保障对象失信行为实施认定、惩戒和管理。
第二章 失信黑名单的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失信黑名单,是指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合同约定,由金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警告、责令整改或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等决定后,仍存在拒不配合整改、拒不退回违规领取租赁补贴、拒不缴纳租金,拒不退回所承租房屋等行为的申请人及保障家庭相关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经警告、责令整改或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仍拒不整改或者拒不退回住房保障所享受待遇的,应当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状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三)将公共租赁住房擅自转借、转租、调换的;
(四)公共租赁住房闲置6个月及以上的;
(五)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用途、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六)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七)承租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欠租,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八)承租人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保障资格复核工作的;
(九)承租人因住房、收入、工商、车辆等情况变化已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十)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提出申请续租或经催告拒不续签合同也拒不腾空公共租赁住房的;
(十一)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第五条 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违规违约失信黑名单的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失信家庭成员(主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等;
(二)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违规违约行为的事实及理由,处罚依据及结果、发布时间、发布期限等;
(三)金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失信黑名单认定程序
第六条 对拟认定为“黑名单”的,金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
当以书面、或通过公示、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失信人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认定的金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金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答复。其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将其移出拟认定为“黑名单”,并做好归档备案。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违规违约失信黑名单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布的期限一般为五年。列入黑名单且在公布期内的对象,不得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将执行各部门参与的联合惩戒。
公布期限到期后,自动移出失信黑名单,转为档案保存。
第八条 采取和上报的“黑名单”信息应当客观、准确、公正。
第四章 失信黑名单的惩戒
第九条 金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核工作中,应当查询申请对象信用信息。
第十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保障对象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惩戒措施:
(一)通过信用系统查询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失信记录的,不得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取消其财政补贴资格,不予以考虑享受政府补贴扶持(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国家政策;
(三)通报民政、公安、市场监管、通信等相关管理部门、并报送至“金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开披露,依据相关规定,开展联合惩戒;
(四)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自信用修复后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被记入信用平台的自然人的惩戒措施。
金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失信情节,选择或全部适用前款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对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违规违约失信黑名单,配合金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做出整改的违规违约户,可以向金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查修复结果,并作出是否准予修复决定。准予修复的,作出准予修复决定,并将准予修复决定文件抄送市信用信息中心,由市信用信息中心根据修复决定删除金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黑名单记录或者对修复情况予以标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