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214N/2017-00279
金华市建设局转发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建设局
2017-10-26
主动公开
朗读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金华、金东、金西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单位,市区建设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金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安办〔2009〕35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修改、完善符合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切实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结合建设系统实际提出几点要求:
1.全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或修订完善工作,增强预案的实战操作性。
2.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预案的评审工作,集合本单位专家意见,把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因素、应急处置的措施手段尽可能考虑周全,同时要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或公司制发文件形式在本单位公布实施,增强企业预案管理工作的执行力。
3.预案备案管理:①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备案事宜;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局直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局(局安办)备案;局直属单位同时抄报相关业务处室;③市区建设系统各行业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市局各自行业分管业务处室备案,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站备案。
4.凡由市局(局安办)备案的单位,请于2009年12月25日至31日提交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应急预案文本及文档报市局(局安办)进行备案。各行业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时间由局有关行业主管处室、市安监站确定。
附件:金安办〔2009〕35号文
二OO九年九月十日